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各县(市、区)原则上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建设用地。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农业农村产业用地需求。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支持探索片区集中供地方式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支持区域内主体联建共享设施用地;支持养殖设施建多层建(构)筑,将农产品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围。(二十二)加大金融支农。持续推进“三新”农村共富金融联盟建设,促进“政、银、担、保”协同惠农支农。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拓展“三农”业务,创设乡村产业发展专项服务产品。支持“台富”系列金融惠农产品开发及推广,支持探索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多措并举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小微和“三农”主体,切实发挥融资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二十三)优先保障财政投入。加强财政支农政策统筹优化和资金整合,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提升支农资金使用精准性和实效性。优先保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构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含台州湾新区),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所涉财政资金奖励类的由市级承担,补贴类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资金除明确从市科技专项资金列支外由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列支。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奖补政策。上述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doc